柳建兰,女,63岁在东源乡阳光花炮厂食堂工作一年,于今年7月14日中午在岗12点时分突然感觉头晕全身大汗厂方急送上栗县中医院(彭高)抢救无效于当日下1.30左右死亡。司法调解暂时无果,劳动仲裁年龄过大无果,想委托律师诉讼处理。愿意支付律师费。
2024-06-27 04:15柳建兰女士的情况非常遗憾。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柳女士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并不幸去世,这可能涉及到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问题。虽然司法调解和劳动仲裁暂时没有取得结果,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仍有可能争取到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确定柳女士的去世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柳女士的情况符合这一条件,那么她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如果工伤认定成立,可以要求工厂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如果工厂没有为柳女士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工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柳女士的家属愿意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建议尽快与专业律师联系,以便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并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律师费用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收费标准来确定。 请注意,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