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2009年7月上班至今,是国企劳务工(临时工),单位直招,有派遣公司,一直没给缴纳各项保险,今年(2018)年初单位问我们需不需要缴纳社保,现在统计多少人需要缴,我们都挺高兴说需要缴,但没多久告诉我们说如果想缴纳社保要从我们自己工资扣除,跟社保基本一样,(就是单位或派遣公司走我们账用我们自己钱去完成国家必须的劳动条款,单位不出钱),我们拒绝了。 今年7月左右让我们续签劳动合同,(中间换了派遣公司),既没填写时间也没有有效期多久,着急的催促我们签名即可,事后发现其中第六条是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保险,请问律师这样的合同合理吗?如果离职可以要求单位补偿2009年到现在的保险赔偿吗?
2025-11-27 16:38尊敬的客户,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可以提供以下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您有权要求该企业补缴所欠费用。 其次,您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保险”,这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劳动者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建议您尽快与企业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您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