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公司给我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薪酬总额为4000元,薪资结构如下: 基本工资2500元 绩效工资1000元 全勤工资100元 住房补助200元 餐补每日10元 通讯补助106元(每月报销) 现在我已经是第三个月的试用期了,公司在我前两个月的试用期时,发给了我全部的工资,未扣除绩效,(在这两个月内,我没有完成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标准), 现在我提出离职,公司就说要重新计算我前两个月的绩效工资,让把之前发的没有扣绩效的工资 再按照没完成绩效应扣多少 再退还给公司钱,请问这合法吗?应该这样做吗?
2025-03-04 04:05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支付劳动者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报酬,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推迟发放工资。因此,公司在你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了你的全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和全勤工资等,这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如果你在试用期内完成了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标准,那么你有权获得完整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得款项。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没有对你进行绩效考核或者没有给你全额工资,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公司有错误,你可以要求他们重新计算你的工资,并退还多发的部分。同时,你也应该保留好所有的证据,以便将来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如果你对公司的做法不满意,你应该尽快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在离职前先与公司沟通,了解他们的立场和解释,然后决定是否继续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