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张家口市涿鹿县谢家堡乡小河南村村民,女,出生于本村,且有承包地,农业|户口,在本村结婚且一直定居,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我丈夫是外县人,户口没有迁到本村,于2016年年底本村村委会以农业户口为依据分配了一笔土地赔偿款,然村委会却以出嫁女生的孩子为由,不给我的孩子分配,我的孩子出生于本村且上户于本村,今年5岁,我曾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却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法院授理范围,驳回起诉,张家口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村委会明明是剥夺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法院却不予授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地方可以确认,请问向省高院起诉能胜诉吗?
2025-04-20 16:28根据您的描述,您和您的孩子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即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该笔土地赔偿款,并且您有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成员资格,那么您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提起诉讼之前,建议您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便更好地准备证据和提出合理的诉求。同时,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最后,提醒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