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5年6月1日到双流一个乡镇医院工作,到2017年1月17日写辞职报告(报告注明春节后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17年1月25日在职在岗期间一笔一万元左右的奖励,只象征性发放3千块。为此本人于17年1月27日值班后未到医院上班。医院未发放一月份的工资与绩效。故此咨询。
2024-08-19 10:3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建议您先与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便更好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