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重庆市铜梁区一旅游景区的一名员工,工作已有一年半了.公司以亏损为由拒绝员工的职工保险。现又以此理由辞退员工以及降员工工资,降薪达工资四分之一。请问该公司的此行为符合劳动法吗?
2024-08-19 10: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享受赔偿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综上所述,建议您立即与公司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