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关于仲裁加班费的问题,我知道加班费仲裁时效为一年,那是否就等同于说,只能追溯这个时效期的加班费?比如说,我是2016年6月4日离职,2016年12月21日提起仲裁,那是否只能追溯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6月4日期间段内的加班费?感谢
2024-08-19 11:52关于您询问的加班费仲裁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因加班而产生的加班费争议,通常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只要加班事实存在,无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工时,均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关于您的具体问题,如果您是在2016年6月4日离职,并且在2016年12月21日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实际上您的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仲裁时效(即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 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您的案件已经在2016年12月21日被提出,也仍然无法获得追加以前任何时间段的加班费。所以,建议您尽快与公司协商解决该争议,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