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1983年承包了一块林地,面积大约20亩,1998年发给我们一个土地承包证该块林地0.2亩,2008年又发给我们一个林权证面积为6.72亩,期间发生了土地纠纷,法院将这块林地判给我们,现在村委会以该块土地面积超过登记面积而提出收回多余部分,村委会这种做法合法吗
2024-10-25 19:17您的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确权和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您在1983年承包的一块林地被发给土地承包证,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况,如土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您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向相关司法机关寻求帮助,例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况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法规、环境保护法规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