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百货商场男装员工,于2018.1.21提出辞职申请,做到2018.1.31结束。公司以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为由,说要扣除1月份的工资,有可能还要赔偿他们,因为年底对于服装销售是旺季,我现在辞职对公司造成了损失。这样合理么?
7天前尊敬的顾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您的辞职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则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款。 此外,即使您已经与公司达成协议,并且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离职手续,但若公司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您的工作年限和所在行业等因素确定。 请记住,一旦您开始工作,无论是否完成所有工作,都需要遵守公司的规定,直到合同到期。因此,在提出辞职之前,请确保您完全了解了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祝好! [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