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14年扩建国城,城管局给我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我违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一款。但是他没给我出具规划许可证。我从2014年5月一直在找他解决。他们每次都说走司法程序让我等。直到现在也不拆我,也不给任何书面材枓说明原因。我也因此近三年不能误工,精神也受到了很大伤害。我能不能向他们要误工费和精神补俭。我2016年去法院起诉,法院说过了起诉期。
2024-09-05 20:32关于您在2014年扩建国城时与城市管理局之间的争议,以及您是否能够要求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下几点可能对您的主张有所帮助。 法律适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表明,如果您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文,那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救济途径。如果您认为城市管理局的行为违法或不当,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间,您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最终裁决不利,您还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当然,在此过程中,您也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并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时效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类案件,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考虑到本案中涉及到的时间跨度较长,并且涉及的具体事实较为复杂,具体到您所遇到的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意见。 综上所述,虽然在目前的情况下,您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为详细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