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8年9月在某上市公司上班做导购,连签三次三年合同,到今年9月就签9年了,但我在16年10月得了一个重大急病,不得不停止上班,病假三个月后,公司已我(67年生今年2月7日)满50的退休年龄为由,要我休病假到2月7号,办理退休手续(但我整个还卖保险还只有8年多,15年不到),说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现公司还让我休病假,发1400元基本工资,除保险外拿380元,请问我们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吗?
2024-09-05 21:4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您的病情严重到需要长期休息,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条件,那么您的劳动合同有可能因为您的疾病而提前终止。但是,即使如此,公司仍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关于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男性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您在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足五年,则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公司要求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具体要求及其依据,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