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开了一次三年合同正式员工小考试,考试前并没有说过此次考试的相关利益,考试结束分数出来了,说不及格的今年加工资不加了,这符合劳动法吗?
9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公司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那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得被辞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此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可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为公司在没有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就决定不再给予员工加工资,并且在试用期内要求员工接受考核并决定是否加工资,这可能会导致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甚至可能导致员工离职。 为了保护员工权益,建议公司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感受和需求,并考虑调整处理方式,以避免给员工带来不必要的压力或伤害。同时,公司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