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1月3日在唐山恒大学庭买的小公寓,交的1万元定金,签的认购书,然后是2017年1月9日付的30%的首付,也同时在唐山农业银行签的贷款合同。事后售楼的一直拖延签正式合同,说需要等,等轮到我会通知我,结果直到2017年5月底才通知我去唐山签正式购房合同,当时合同的日期是2017年3月份。然后在2017年6月底和7月初突然通知我需要继续交40%,利率涨20%,如果退房要收总房款的10%。 我很难接受,这样霸王条款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01-16 23:05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谈判解决。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诉讼解决。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您的损失; 和解解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以达到共赢的结果。 请注意,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