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二婚结婚5年,我有个女孩在上大学。我老公苏州的有个女孩判给他前妻了。上个月,他们把婚前动迁的房产办理了房产证,小户归前妻和他女儿所有,现在我们和公公婆婆住的大户,房产证上是公公婆婆。老公和他女儿的名字。请问我是不是都没有居住权了。法律支持房产证上加我名字或我女儿名字吗?
2025-10-18 04:54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在离婚时对房产进行分割时,应当考虑双方对房产的实际贡献和对家庭的贡献。 关于您提到的房产证上的情况,如果房产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经过公证的,且不存在其他纠纷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允许将房产登记为您的姓名或者您的女儿的姓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房屋的价值、双方的经济状况等。 此外,即使房产证上没有您的名字,也不意味着您就没有居住权。通常情况下,只要您与公公婆婆有合法有效的居住合同,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就有权利在该房产内居住。但请注意,具体的居住条件可能需要由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来确定。 最后,请记得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最好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