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1999年在单位上班双手被机器严重挤伤!2001年被鉴定工伤三级!残疾证是二级!2007年经过劳动仲裁调解支付了一笔钱作为补偿!这笔钱只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没有养老保险!护理费!该不该补偿这两项!如果应该!现在还能不能通过法律渠道讨回来?
13天前您好,关于您提到的工伤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对于您的情况,由于已经进行了劳动仲裁调解,并且相关赔偿已经支付了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等,但未涉及养老保险和其他福利项目,因此这部分损失不属于法定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待遇。如果您认为存在其他额外损失或权益未得到保障,建议寻求法律途径进一步解决。同时,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请务必注意保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日后可能的诉讼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