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这边是工厂的职工,从1999年任职至今,厂方想逼我解除劳动合同合约,但不想按劳动合同履行相关条款,厂方的意思让我辞工,但不给我任何经济补偿!一直以来我在工厂任文员职位,现在顺便找个理由要我到生产一线车间做工人,意思就是逼我辞工,这样的做法符合劳动法吗?另外1999在厂方上班,但2008年才帮我买社保,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厂方补齐以前的社保?谢谢!
2024-07-16 22:02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您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具体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您可以依据这些条款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社保补缴的问题,由于您的工作时间是在1999年至2008年间,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 申请劳动仲裁,由专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裁决。 如果经过以上步骤仍然未能解决,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您的诉求。 请记住,及时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可能会影响您的长期利益和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