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退回,应退回相关费用嘛
13天前《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你与劳务派遣公司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某种原因被依法解除,比如你被派遣到某单位后,由于某些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时你需要赔偿给原派遣单位相应的服务费。以上是关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一般性建议,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