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三个月 在沈阳分公司上班 工资由总公司开 现在总公司不接收沈阳分公司机关部分工资 请问员工该管谁要钱 以及赔偿

2025-05-0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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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此情况下,由于工资是由总公司统一发放,因此您可以直接向总公司索要工资,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您认为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考虑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同时,您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5-03 09: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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