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是长春市净月区新湖镇红田村土别岭队村民,我们队去年被征用一片土地!个人的钱已经分完了。还有机动地钱始终没给村民分!一百多万!村领导已村民意见不统一为由不给分,已经多半年过去了!这里涉及三个问题!也是村领导拿这个问题蒙村民!一,是按原有土地拥有者分。二是按拥有土地的家庭分,三,按现在村民人数分。大家最不同意的就是第三条,而村领导就拿第三条说事。说如按头俩条把钱分了,后来的村民如果拿来法律条文他们负责不起,我就问问,到底哪条符合法律条文!有好心的律师请回答我!谢谢
8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问题,这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所征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将所得款项交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方式给予农民。 因此,您提到的“机动地钱”可能属于上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之一,应该由国家或政府拨付到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合理分配。 至于如何处理争议,建议您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支持。同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提醒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保留所有的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可能需要提起诉讼的情况。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