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就我的问题像贵律师咨询。我是事业单位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合同上写明,试用期内可随时辞职。现我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以我考上别的单位为由,拒绝我的申请。请问这个理由合理吗?单位有权利限制我的自由并扣留我的档案吗?
2025-10-02 02:42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辞职申请和单位的处理方式,根据《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期间的员工可以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的辞职申请理应得到认可。 至于单位以“你已经考上别的单位”为理由拒绝您的辞职请求,这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理由。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您已经通过考试或其他途径被其他单位录取,也不能作为您不履行劳动义务的理由。如果单位以此为借口阻碍您的离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他们可能能提供更专业的意见或法律服务; 如果情况严重,还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记住,在任何情况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希望以上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