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资询一个问题:外地老板2012年左右来我们农村租荒山建立果园,签合同好像是协议书,期限50年,荒山一半是村里公共用地,一半是私人用地,当时签协议时是有位领头人的,但2016年左右,老板和村干部重新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没变,只是去掉了领头人的名字,领头人是同意去掉名字的,您说这属于什么性质,签笫一份协议是村干部和私人都签名同意的,但笫二份只是村干部签字,没有经私人同意签的。这样私自签协议合法吗?老板这做法违法吗?笫二份协议书有效吗?私人可以收回用地,终止协议吗?谢谢!
2025-06-21 02:10你好!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第一份协议书中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应为集体所有,并且该协议书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份协议书虽然在形式上进行了修改,但并未经过村民同意,所以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你认为自己有权要求解除与老板之间的租赁关系并收回土地使用权,你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步骤。 与老板协商解决争议,尝试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协议无效,并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起诉之前,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副本、证明协议签订过程的书面文件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