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离婚,2017年8月份女方打着自己错了要好好过日子的旗号带孩子又回到男方身边,因经过这几年男方周围家人朋友都认为女方不可靠,一直劝男方要跟女方协商好生活开支各方面,男方一是上当认为女方是来重新开始生活的,二是女方离婚后马上又买了房子,借口薪水要支付按揭无法供应深圳生活费用故都有男方一人承担。女方毫无征兆的从7月底开始夜不归宿或很晚回家,并逼男方索要离婚协议中的费用(去年提过不用再给了)。请问此种情况明显以欺骗男方感情和花销情况,男方是否可以跟女方收取这一年之内的住宿及各种生活费用?谢谢。
16天前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约定继续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女方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与他人同居,男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女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此外,男方还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共同购置的房产等。具体而言,男方可以在起诉时提出要求对方返还共同财产,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男方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女方的责任,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建议男方在提起诉讼前先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便为案件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