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合同到期查出疑似尘肺。一年后鉴定为一期六级。单位说伤残补偿是按鉴定结果出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的。请问国家法律是这样吗
2024-10-08 09:06《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受伤并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时,其工资应按照实际工资标准(即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劳动者仍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单位应该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同时,对于劳动者已获得的一期六级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金或补偿金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