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村民乙于98年发生林木林地权尾纠纷,经乡玫府确权(审理查明81年士地承包吋分绘乙,全县均末发证,)给乙方。至中院撤销决定(审理查明81 年土地承包吋分给我)。乡政府再次确权(审理查明81年土地承包时分给乙)。至中院再次撤销决定(还是查明81年承包给我,违反行诉法第55条,乡政府第三次又确权给对方,后自行撤销了,请问我现可否不要政府再确权,凭着两份生效中院判决书直接管理土地,乙方申请确权,乡政府能受理吗? )不去申请确权,这地是我的吗,第一次中院责成乡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次中院末责成。
2024-12-09 19:2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证据充分以支持您的主张。 首先,关于是否可以不通过法院进行确权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因此,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未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不确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如果争议土地是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被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那么该农户应被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如果该农户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对争议土地的权利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证据审查。在确认土地归属问题上,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的确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这些文件对于证明土地的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有上述文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这些文件来支持您的主张。 判决结果。在多次司法机关的裁决下,被告方已承认争议土地属于原告,且存在违法事实。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方未主动提出重新确权请求,也应当认为该争议土地应归原告所有。 综上所述,建议您积极收集并提交能够证明争议土地为原告所有的证据材料,如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同时,您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准备诉讼材料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您还可以考虑聘请当地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最后,由于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