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遇到如下问题: 我于今年三月份入职A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后工作两个月左右发现实际工作环境等与招聘时A公司描述不符,于是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一开始拒绝后来沟通好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中把离职原因写成是我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恶意打击报复我一下,我也没关注此事,近期要入职一家新公司,先收到了offer ,在办理入职时新公司提出我上一家工作单位离职原因,我自己写的辞职,与登记表中不符,而取消了offer ,这种情况给我造成的损失我是否可以依法提出要求A公司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我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谢谢
7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面临以下情况。 由于您的工作环境与招聘时描述不符,导致您无法适应并决定辞职。这是您可以选择的合法理由。 在处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且错误地将离职原因归咎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能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新公司的做法可能会导致您的权益受损,因此建议您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邮件、录音、视频等,以备将来维权之需。 您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支持。 在此情况下,您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具体赔偿金额应由您与A公司协商确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计算。 请您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日后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祝您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