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办离职被迫签协议属于合法吗? 您好。我于2017年3月2日开始在深圳一家电子厂工作,工作了十天,因为家中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别人死亡(家中只剩没有文化的公婆,我与老公需回家处理),所以于3月12日上午向电子厂提出辞工,但是部门主管在我出具离职表时,让我必须在辞职单上的附言栏上写上自愿扣除工资1200元(当提出辞工时总工资才1600元)才给签字,因为当时为早办手续就签了,但签了后也未办成(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厂长要周一才上班,并让我周一下午去办),请问这种情况下签的字有效吗?我只能被扣这 1200元。请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2024-08-29 22:42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本案例中,你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用人单位,因此你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劳动者因家庭纠纷等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违约金。但在本案中,你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或违约,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建议你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寻求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