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调解书算拒执罪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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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3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表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完毕,则不应认定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构成犯罪。因此,对于已执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完毕的案件,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纠纷,也不应将之视为拒绝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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