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黔西南州兴义市一家民办学校初三老师,今年1月21日放假,初三年级2月23日收假,晚上正式上课。我准备2月23日早从曲靖高快客运站出发下午到,给学生上课。可学校领导发如下图公告,我今日无法到达,按自动离职处理,1月21日至今工资一分不给,且当时就职已签劳动合动,请问学校这样处理是否合法。
8天前很抱歉给您带来了不便,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似乎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疑点和争议。首先,关于请假事宜,一般来说,在学校规定的假期期间,教师有权利按照个人安排进行休息或教学活动。因此,如果您的学校同意并批准了您的请假申请,那么您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校规的。 其次,关于工资支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如果您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了请假,并且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那么您的工资应该被正常发放。 最后,关于“自动离职”的说法,这可能涉及到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情况下,员工需要确保自己的辞职理由是真实的,并且没有其他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学校的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情况和解决方案。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