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订婚并给了女方礼金,买了首饰,订婚后与女方有了性关系且同居一段时间,后男方反悔与女方解除订婚关系,想要回全部礼金和订婚所买的首饰,女方不想给,觉得自己是受委屈的一方,期间无任何一方出轨,这个案例应该怎么判
5天前这是一个涉及到婚姻法和财产法的复杂案件。首先,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婚姻协议或者订婚合同,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达成婚约或订婚的意思表示,并在订婚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赠予和交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订婚一般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约定的一种形式,不具有法定的婚姻效力。因此,在订婚阶段赠送财物的行为,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外,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财产赠与,而是作为一种礼节性的表达。 其次,关于返还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协议或者其他合法的书面协议,则可以根据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返还礼金。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订婚过程中的财物,那么可能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公平原则等来进行判决。 再次,关于首饰的问题。虽然首饰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如果是通过订婚时的赠与行为获得的,那么也可能被视为一种礼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返还。 最后,对于女方提出的“自己是受委屈的一方”的说法,这并不构成直接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礼金和首饰的理由。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来判断。 总之,具体到本案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以确保判决结果能够公正合理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