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6月17日 进厂 到2017年3月15日辞职了 然后2017年6月18号又进厂 同一个工厂同样是原来的工作职位 请问第二次入职有试用期吗?? 还有2014年6月17号到2017年3月15号住房公积金老板没有帮我们交清 只交一半给我们 这住房公积金现在去投诉 起诉 还可以有用吗??
2025-04-03 11:46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您在新单位的第一次工作经历被认定为是正式员工,并且您已经在这个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两年半的时间。因此,在这个情况下,第二次进入同一公司并从事相同职位的行为并不构成试用期。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您的雇主未能为您缴纳全部的住房公积金,并且您希望进行投诉或诉讼,这可能是有效的。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法律法规来做出决策。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或帮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