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合同工,公司要求我们节假日必须2个人上班。这次的中秋节国庆节只发了一个人的加班费。负责人说是领导没签字,她会争取把正假那天另一个人的加班补上。像国庆节4-7号说只有一个人有加班费,负责人说你们两个人上班了,一个人得了加班费,把加班费拿出来分给另一个人。请问这种合理吗?
2025-12-28 00:34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次,《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如果公司确实安排了员工在国庆节期间上班,并且没有安排补休,那么该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如果公司确实已经支付了加班费,则无需再额外支付;如果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足。 最后,由于上述情况涉及具体的企业和员工的具体情况,建议您与企业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