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否一并提出?张三把货卖给一国企单位,因未签合同,收货人把货款结给第三人李四了。李四和收货人合谋做局,要赖不把此货款付张三。时间一年多。张三现诉收货人请求法院判令收货人付货款,並承担迟延履行金与可得利益损失,这会得到法律支持么?谢!
2025-05-26 19:16迟延履行金和可得利益损失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方式,在实践中通常不会同时提出。 迟延履行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其债务时,应当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而可得利益损失则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额外收益或机会丧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润、机会成本等。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债务人违约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 因此,您提到的案件中,张三主张迟延履行金和可得利益损失,并且希望法院支持这一请求,这样的主张可能会受到挑战。因为这些请求通常是相互独立的,即迟延履行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而可得利益损失则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只有当这两种请求能够共同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才能被法院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张三与收货人进行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张三可以考虑提起诉讼,但在起诉前最好先尝试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对于迟延履行金和可得利益损失,最好是单独提出一项,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