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是工伤事故,仲裁委作出的停工留薪期为两个月,工薪为宁波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我是于2017年12月8曰签收仲裁裁决书,当我在2017年12月22日去法院起诉时才发现裁决书上的打印日期是2016年12月8日。请问我还可以起诉吗?若可以和有律师愿意接我的案件的,我可以付出全款的50%作为律师费,谢谢!
2025-04-12 18:38您的情况属于工伤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您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关于仲裁裁决书的打印日期与实际送达日期之间的差异,这通常是因为电子文件传输可能存在的延迟或者系统处理时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如果您认为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律程序,并且对裁决结果不满意,那么您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在进行此类操作之前,请务必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 至于律师费用的问题,是否接受全款的50%作为律师费取决于您与律师之间达成的具体协议。建议您在选择律师时明确告知律师您的期望,并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强烈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希望上述信息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祝您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