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职,还未离职以未交接完成为理由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工资每月三千多,刚入职时合同填的是最低工资1660元,后来涨到三千多,她说如果按劳动法走只能按最低工资1660元给,这样合理吗?
23天前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澄清一些基本概念。首先,工资水平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工资支付不公。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未交接完成”的说法,这通常指的是员工需要履行一定的职责或义务才能完全退出工作状态,例如处理客户的事务或者将公司的文件整理归档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这些职责,直到所有相关的工作都已经完成并能够证明已经完成了交接。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员工确实未能完整地执行他们的职责,这可能会影响他们获得的工资或其他福利。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是否违反了雇佣合同中的规定,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 对于您的具体案例,如果按照劳动法规,即使员工已经入职并且合同填写的是3000元/月的最低工资,也必须按照实际的薪资水平支付工资。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被拖欠了工资,可以考虑与公司进行协商,或者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如果公司坚持只支付最低工资1660元,您可以尝试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