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琼海市东红农场职工,于2011年与农场签了一份土地使用合同(有合同一份,证书一本)。现在农场要另行签定合同抬高地租,原合同作废。请问农场的做法对不对?有没有法律依据?
2024-10-22 08: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在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地不得改变用途,并且该合同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那么您可以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然而,如果农场以新的合同条件替代原有合同,而新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那么您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总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