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4年2月经人推荐进入一家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3个月后,用人单位没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与本人签合同,购买保险,同时本人也没有被用人单位辞退。直到2016年8月,单位负责人才同意给本人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同时购买五险。2017年6月,政府经党政办公会同意将本人纳入劳务派遣用工,工资待遇比没有签订合同前要低,在政府开会前,本单位负责人并没有征求我的意见,就作出了决定,在单位负责人告知今年我的工资待遇要按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发放时,我立即表示不同意,6月30日书面报告,提出辞职。目前,我想咨询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5*3100(离职前12月平均工)
2021-06-19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