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为甲公司出纳,丙(一公司法人)是丁(个体工商户)朋友。乙在丁处消费鉴单。后来丁叫乙买单,乙叫丁提供对公帐户。因丁无对公帐户,然后委托丙给了一个对公帐户。于是乙(可能通过非法手段)向丙转帐,丙收到款项后立即打入丁的帐户。后来乙出事。于是甲向法院告丙不当得利。请问成立吗?
14天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乙没有合法依据或程序进行转账,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不当得利。因此,即使乙声称这是出于善意的行为,也不能改变其不当得利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丙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其未经过合法途径获得资金,并且该资金最终流向了乙的债权人,即甲公司。 此外,由于乙和丙之间的关系涉及个人之间的情感纠葛,而这种关系并不影响到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