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法律咨询我们公司是物业管理,平时休班一周一天,国庆期间要求加班二天,一天休班,我固定休周三,而这月是10.3好法定休息日。公司的意思10.3号休了,我这周的休班就没有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2025-11-28 12:09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权利,因此您的固定休息日即10月3日应当被安排为休息日,而不能作为工作时间使用。如果公司要求您在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间进行额外的工作,那么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请您与公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