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卖房,由于买方资金原因未能在贷款批复后15个工作日共同申请产权转移手续办理,作为卖方,是否能按6.1条只规定,买方未按4.1条履行合同即构成不完全履行合同视为其违约,来主张其按6.1条之规定承担违约金?同时6.3条又规定了买方在逾期不超过30日内承担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是否有矛盾,如有矛盾,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无效合同?
2024-10-24 16:31尊敬的客户, 关于您提出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相关问题,我将提供以下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您认为对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未能在贷款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共同申请产权转移手续,这可能构成了不完全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如第1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如果合同中还有明确的逾期滞纳金条款,则可以根据该条款主张滞纳金。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基于一般性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具体情况。如果您有具体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祝好, [您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