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入职表上写着工作满2月2800元/月,不足2月2000元/月,每月有2天休息日。我在11月30日入职,由于工作和入职前的要求不符,所以在12月31日提前三十天写辞职,可是当我工作到1月23日也就是约定好休息日的前一天让我走人,并说这月工资按不足2月按2000元/月开工资。请问这合乎劳动法吗?我应该开到1月多少日的工资?我应该找哪个部门?
9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离职日期是1月23日,因此您应获得从1月24日至1月23日(即一周)的工资。 关于您的离职请求,公司应当在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立即安排其离岗。在此情况下,公司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让员工离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您可以选择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更多的详细信息,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