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医生。在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也叫唐都医院工作13年余。这是一个部队医院我属于招聘的地方医生,一直签的是固定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本次合同到期。科室主任单方面拒绝和我再续签合同。就我本人而言还是希望继续在科室工作的。不知道他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续签我的合同呢?如果不能续签合同,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谢谢您!
2024-07-15 23:58您的情况涉及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建议您首先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如果单位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违约。 无过失解约。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导致的解约,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服务态度不佳等,通常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商不成时的解决方式。 -双方应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达成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并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赔偿标准。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合同条款及当地劳动法规来分析判断。如果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