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在发扶贫鸡过程中身亡该怎样维权
12天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村委会等农村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此情况下,如果村民委员会等农村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发放扶贫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具体而言,如果村民委员会等农村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发放扶贫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擅自改变扶贫鸡的用途或者使用方式; 在发放扶贫鸡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扶贫鸡无法正常使用; 在发放扶贫鸡的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等农村组织共同承担责任。 三、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赔偿。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