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务合同协议,终止日期是到2018年1月31日,签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后来在2018年1月5日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怀孕已有6周。公司说协议还是有效的,公司如果说补偿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补的,指的是怀孕的补偿金
2025-04-27 21:39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是“终止日期是到2018年1月31日”,那么公司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即在2018年1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额外补偿。但是如果公司在2018年1月5日后才得知员工已经怀孕,并且在该时间点之前未通知过员工,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补偿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公司应该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的一半的工资作为补偿。但具体的补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