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5月l日后对地下停车位收取17O元/月是否违反物权法。(购房合同中注明停车位是出卖人所有)该条款是否违反2O18年新司法注解,是否有效力。
17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包括道路和绿地等,这些共有的部分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且不得擅自处分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因此,在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至于您提到的2018年新司法解释的问题,我无法提供最新的司法解释,因为这可能因地区而异,而且不同地区的最高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一般来说,如果小区内存在明确的车位管理协议或约定,那么根据该协议或约定处理地下停车位的销售和使用事宜可能是合理的。然而,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决定出售地下停车位,并要求业主支付租金。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您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此事,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