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三个月,之前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公司合同上无明确标注试用期,且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一年。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其他理由不给转正。目前手上有一份公司签署盖章其他人的合同,能不能将该合同作为依据申请仲裁。能不能把之前除试用期以外两个月的试用期的工资按照合同规定的工资补贴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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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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