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爸在2016年6月28日在工厂出工伤了,去医院动了手术,左腿上了钢针,术后一年取出钢针,工伤伤残鉴定九级伤残,现在用人单位只肯补偿三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那些?
2025-05-07 04:27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因工受伤后,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关于您父亲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仅愿意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工伤赔偿,这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此,您的父亲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工伤赔偿,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直至达到规定的最长期限。 建议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此事,如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父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