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4年在东坡参加工作。1998年12月发生工伤,2000年8月鉴定为四级伤残。我走过信访途径。我请求相关部门给予解决如下: 第一依据1996《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补发我工伤医疗期內的工伤津贴的差额。 第二第二十二条(一)我伤残抚恤金标准中的本人工资不是应发工资,而是实发工资,请求重新核算,给予补发差额。(二)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应给予补发差额。 第三第二十六条,伤残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我从1998到2008年,从未调整过。请求补足差额。 第四第二十七条把我由工伤保险纳入“退休管理”,的一次性待遇。请求给予补发。 第五信访答复书出现的数字与我当年发放的数字有差异,请求重新
2025-10-18 13:05您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工伤赔偿和社保待遇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工伤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受伤后,其工伤津贴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支付。您是否有收到相应的工伤津贴?如果未收到,您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是基于您的残疾程度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旨在帮助您维持基本生活。您是否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如果有疑问,建议您联系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实。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如果您没有得到相应的伤残津贴,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待遇。如果您认为自己的社保待遇存在问题,例如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不合理等,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出申诉。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调整后的待遇。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的待遇低于预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上一级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进一步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