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吗
2025-07-20 06:46《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依照当时的规定应当延续至相应期间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执行;当时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因此,在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该女职工仍在孕期,则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到孕期结束。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雇,她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民法典》第46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雇,她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