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号签订劳务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已过试用期,截止今天,公司因生产过剩,要裁员,昨天通知,今天不用来上班了,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一共工作三个月,公司只赔偿半个月工资。请问合理吗?
2017-11-25 12:4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