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甲衬衣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因履行合同 发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仲栽机构仲裁。 201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甲衬衣厂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中请书。11 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乙贸易公司所在地的成都中裁委员会仲裁。事后甲衬衣厂担心该仲裁委员会偏袒贸易公司,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并未说明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乙贸易 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贸易公司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乙公司败诉,被 告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
2025-03-17 07:46在您的案件中,甲衬衣厂与乙贸易公司的纠纷涉及到了仲裁协议和诉讼程序的问题。 首先,关于仲裁协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并且甲衬衣厂没有按照约定进行仲裁,则应当视为甲衬衣厂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法院有权依法判决。 其次,关于诉讼程序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在此情况下,由于甲衬衣厂并未在起诉书中明确说明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认为甲衬衣厂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虽然甲衬衣厂可能已经放弃了仲裁的权利,但是其仍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起诉讼,因为其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乙贸易公司提出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法院也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